2005年2月21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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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联手截击中国资本“中转”外逃
据《21世纪经济报道》

  由四部委(央行、外管局、银监会及证监会)联手遏制中国资本恶性“中转”外逃的风暴终于旋转起来。
  1月24日,一则被业内视为对资本外逃现象设下重锁的《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悄悄出现在中国外汇管理局网站上。随后,春节喜庆的气氛,将这项令不少人心惊胆战的政策淹没。
  某香港投资银行人士表示,“是次被推上风口浪尖的中国资本外逃中转站,是指包括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西萨摩亚、百慕大等加勒比海所属和太平洋所属的众多全球著名的离岸金融中心。”因低透明度和极度宽松的管理制度,上述弹丸之地被各类资本视为“避税天堂”、“自由资本天堂”。这些资本外逃或出口转内销的资本“中转站”,自2004年下半年已被中国政府牢牢盯上。
  “这是一个政策信号,既然这些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且曲线海外上市的公司,超出了内地证券监管部门监管范围和能力,形成了监管真空,那么国家不鼓励他们以红筹方式上市。”国浩律师事务所人士分析。

  坎坷红筹路
  《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或许使不少人难以安然地过年。而对这项政策首先做出敏感且强烈反应的是香港、新加坡等境外投行。
  2月初,数位境外投行人士表示:“在前期重组阶段,《通知》就卡住了准备以红筹方式上市的民营企业脖子。”《通知》规定:“境内居民境外投资直接或间接设立、控制境外企业,应参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这意味着民营老板要以个人名义在境外设立公司,必须到地方外汇管理局审批。之前,遵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执行的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境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而非个人。
  而对重组中的第二环节“境外企业并购境内资产或股权”,“原先的做法是按照《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到商务部进行审批,在外管局备份”,高斯比投资咨询公司人士表示。
  新的规定是,“境内居民为换取境外公司股权凭证及其他财产权利而出让境内资产和股权的,应取得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未经核准,境内居民不得以其拥有的境内资产或股权为交易对价取得境外企业股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同时,《通知》要求,“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在办理由外资并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时,应重点审核该境外企业是否为境内居民所设立或控制,是否与并购标的企业拥有同一管理层。对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企业并购境内企业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将其外汇登记申请上报总局批准。”
  “实际上,这就限制了民营企业以红筹方式上市的道路,或者说审批从严。”高斯比公司人士分析,“红筹方式上市的民营企业,基本是境外壳公司与并购的境内企业同为一个私人老板。也就是说,凡是准备以红筹方式上市的企业,在先期重组阶段要申报外汇管理总局申请。”
  多道审批表示增加了重组的难度与不可预测性。

  五宗罪
  外管局、央行等四部门对国内居民在离岸金融中心设立外资企业并购加强监管的联合行动,源自2004年下半年,商务部研究院出台的研究报告《中国与离岸金融中心跨境资本流动问题研究》。
  报告指出包括红筹方式便利财务虚假等五宗罪:
  其一,为腐败分子、不良商人提供侵吞国有资产和公众财产的途径。
  其二,推动资本外逃规模进一步膨胀,进而对人民币汇率安排和货币政策运作产生重大压力。
  其三,造成潜在投资争议。
  其四,红筹方式便利公司欺诈。
  其五,转嫁金融风险。斯时,该报告引起了国务院高层的重视,要求四大金融监管机构抓紧提出解决办法。
  显而易见,《通知》只是四大金融监管机构刮起的第一道风暴,未来如何,谁也无法预计。治标或治本“我们会去试着向外管局、发改委申报材料,”一些境外投行表示,“如果此路走不通,我们会建议客户以H股方式上市。《通知》只是个前期政策的信号,我们心里明白,未来以红筹方式上市的道路不会太好走了。”事物总有两面性,当政府在极力规范红筹上市过程中的恶意行为时,某些负面效应也随之而来。
  业内人士指出,为了绕开国内政策的限制,一般国外风险投资都采取间接投资于海外离岸公司的形式介入中国创投市场,以便于创投企业以可全流通的红筹股形式在海外上市,投资实现增值后顺利退出。
  但是按照香港上市规定,国内企业以H股形式在香港上市,发起人股不可以流通,且控股股东与管理层在三年内不能发生重大变化。“国家不鼓励红筹股上市的态度,可能会影响国外风险投资商对国内企业的投资。”他分析。
  面对现状,某境外专家分析:“政府对于上述现象,的确提出了一系列补救办法,但大多着眼于加强监管,以行政措施强化监控。而这些行政手段只能治标。”
  事实上,针对《通知》要求“境内居民境外投资直接或间接设立、控制境外企业,应参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政策,一些民企开始想对策。
  “譬如民企老板中国公民身份换成外国籍,那么就可以不受上述政策制约。”他说,“企业利用离岸中心的原因,恰恰是国内管制措施过多,对症下药的方法应是改革税制,放宽外汇管制,以及取消外资(对于生产经营型企业,外资身份享有二免三减半优惠税率)和内资的税率差别待遇,令企业失去‘外逃’找好处的动因。”